2020年5月20日 点击人次: 29610
贵州警察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大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大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公安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按人社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非公安类毕业生按照“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设立院、系部两级工作机构。学校成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系部、学生管理支队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调度、安排部署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指导、检查监督有关职能部门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院就业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任务分解、监督检查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和贵州省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部署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负责学院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三)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积极向用人单位推介学院毕业生,收集和管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
(四)建立和维护学院就业网站,通过网络等渠道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信息发布的主阵地;
(五)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院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六)做好就业协议书和推荐表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七)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八)负责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打印、验印和发放工作;
(九)负责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任务分解、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组织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通过对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调查研究,为学院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
(十一)负责对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十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配合第三方机构完成毕业生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十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第七条 相关系部、学生管理支队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作为学院就业工作的主体职能部门,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就业统计、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部门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生源信息审查工作;
(三)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供需见面活动;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和毕业鉴定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及时收集毕业生就业签约情况,做好就业材料审核,就业信息统计、更新和上报工作;
(六)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思想教育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七)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八条 教务处是学院的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学院的就业、创业指导教学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在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安排、制定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实施;
(二)全程化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全面培养学生的职业规划能力、就业竞争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九条 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鼓励毕业生积极参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三)参加各类有关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四)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奉献才智。
第三章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十条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列入学院目标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价范围。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招生就业处制定,报学院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考核与评价工作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情况、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情况、就业材料上报情况、就业指导课程开设情况、毕业生就业率情况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章制度中的毕业生系指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成人和以其他形式招收的培训班学生)。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章制度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